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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勘察设计协会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苏州市勘察设计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英文译名:Exploration And Design Association of Suzhou(E.D.A.S)。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苏州市内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地方同业协会等单位,以及行业内有较高社会影响力和专业权威的专家自愿结成的全市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习 近 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基本职能,全心全意为会员单位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协助业务主管单位实施行业管理。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行业的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会或专业委员会。分会或专业委员会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六条 本协会住所在江苏省苏州市人民路1058号房地产大厦五楼537、539室。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开展调查研究,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2.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3.协助行业监管,根据授权或委托,依法依规做好相关业务工作和服务事项;
4.提供咨询服务,举办新规范、新标准的宣贯培训、继续教育和业务讲座,组织开展各种交流研讨和观摩考察等活动;
5.推广技术进步,协助会员单位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6.提供行业信息,办好本协会的“官网”和“官微”,及时为会员单位提供相关信息;
7.加强合作交流,组织和参加有关勘察设计业务活动,扩大与省内外、国内外同行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开展的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本协会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以下简称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持有有效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或与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务工作密切关联的其他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校等机构、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的同业协会,可申请成为本协会的单位会员。
长期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务或管理工作、热心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事业的知名人士,可申请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4.外地单位分支机构(如分院、分公司等)加入本协会,需完成苏州市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信息采集后,方可提出申请。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秘书处对照入会条件进行初审;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3.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按规定交纳会费(个人会员免交会费);
5.关心本协会工作,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5.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6.决定终止事宜;
7.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一般为会员人数的1/3。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最高为理事人数的 1/3。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1、3、5、6、7、8、9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指导和监督本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等日常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本协会顾问;
6.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决定重要事项。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对专职工作人员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并向理事长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2.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3.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4.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5.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6.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支持开展党建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协会内建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接受相关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健康发展,领导本协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主动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四十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领导班子中的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党的纪律检查机构领导。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支持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组织内违纪党员;支持党组织对本协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协会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必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能在会员中分配。投入人对投入本协会的财产不保留(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体制,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合法的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所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协会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本协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五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债权,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本协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2021年11月18日经苏州市勘察设计协会第七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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